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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电网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五章  定标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100公里以内的50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2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及其它电源工程,其招标结果须报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成立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接受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监察局、经济法律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基建部、建设运行部、国调中心、国际合作部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 指导、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 研究决定国家电网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 监督、检查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
    (三) 组建并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 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备案工作;
    (五) 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具体组织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集中规模招标工作。集中规模招标实施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七) 负责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自行组织成立,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二) 监督、检查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
    (三) 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有关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计划表、技术规范书及其它要求报送的文件,安排代表参加集中规模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 负责组织编制、审定所属工程项目中,除集中规模招标设备和材料外的其它招标有关文件,批准成立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    
    (五)按第七条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有关备案材料;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根据第五条和第七条所确定的招标范围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省级及以上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售价应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能力,且必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  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工作程序。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应从项目管理费用中支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要按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按项目审批权限报请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且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标段、标包划分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原则进行。可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 0天。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 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期因素。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除实行经销商(或代理商)制的产品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建设工程不接受代理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或资格、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二) 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装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 考核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四) 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不良记录;
    (五) 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勘察现场,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间、地点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人及投标人不得妨碍、干预、阻止潜在的投标人投标。
    (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投标人妨碍、阻止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投标;
     (5)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 招标人妨碍、干预、阻止潜在的投标人投标;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应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工作人员一般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对开标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有标底的项目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项目名称;   
    (二) 开标时间、地点;
    (三) 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 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 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符合国家计委等7部委2 0 0 1年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 2号令)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是5人及以上的奇数。聘请专家人数至少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请的评标专家应从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相应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相应专业的专家中选取。    
    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隔2年调整一次,并重新发布。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的评标专家库,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建立、管理,报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备案。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监理、调试、运行及其管理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
    (二) 具有第(一)款中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    
    (三) 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四) 有时间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独立性,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或违规行为的;
    (五) 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招标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参加标书审查的专家;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成员会有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有接受评标监督人员询问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全体成员,须接受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监督,并有配合监督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二)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三)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 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五) 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对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所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较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六) 按照评标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 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做出废标决定,特殊情况下要向同级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废标建议,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废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按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做出书面的公开澄清或说明,并纳入投标文件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含义不明的投标文件不予以评审,或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建设工程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建设工程的设备、物资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名单;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说明;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审查的评查意见;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文件。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 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三) 自觉向招标人申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等有关情况;
    (四) 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不正当行为;
    (五) 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按规定获取评审报酬。
    第三十九条  专家费的管理
    专家咨询费是指招标管理过程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有关评审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直接参与招标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已在招标管理费中支取劳务费的全职管理人员。
    第五章  定标
    第四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   
    (二)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如无特殊原因,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排名第一的确定为中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纪要中明确原因并予以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因中标人单方原因而拒绝签订合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按规定的定标程序,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补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后5天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对招标人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 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五)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    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天的;
    (六)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时间少于2 0天的。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 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一) 评标标准规定不具体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 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 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  服务的,停止其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标代理业务1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按第七条的规定的备案范围就招标投标工作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招标时间、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名单、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的推荐中标建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等(具体见附表)。具体备案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的开工计划下达需备案的项目目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工程规模  
    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及媒体
    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单位名单    
    评标时间及地点
    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建议
    招标领导小组开会时间、地点
    确定的中标单位
    中标通知文号
    单位负责人:

    备案时间(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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